安徽疫情期间饲料不让进怎么办 防疫规定必须要遵守。 可以把牲口赶到隔离区外吃饲料。 安徽省是长三角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全国经济发展的战略要冲和国内几大经济板块的对接地...
防疫规定必须要遵守。
可以把牲口赶到隔离区外吃饲料。
安徽省是长三角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全国经济发展的战略要冲和国内几大经济板块的对接地带,经济、文化和长江三角洲其他地区有着历史和天然的联系。安徽文化发展源远流长,由徽州文化、淮河文化、皖江文化、庐州文化四个文化圈组成。
截至2020年7月,安徽省下辖16个省辖市,有9个县级市,50个县,45个市辖区。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管理,规范饲料生产、销售行为,保障人身健康,维护饲料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饲料工业和畜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通过工业化生产手段生产、作为商品销售、用于饲养畜禽(包括鱼类,下同)等动物的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药物添加剂除外,下同)等产品。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饲料工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饲料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工业管理工作。
技术监督、工商街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饲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研制、生产、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饲料,并在政策和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扶持。第六条 在饲料研制、生产、推广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生产饲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储存设施;
(三)具有对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进行常规指标检测的技术手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饲料产品正式投产前必须经省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正式投产。第九条 生产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是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通过的添加剂。
自行开发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经省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通过后,方可生产。第十条 生产饲料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饲料产品标准。鼓励执行国家推荐性饲料产品标准。
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又不执行国家推荐性标准的,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当地技术监督和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生产饲料应当按照饲料产品标准生产,建立生产记录和留样备查制度。第十二条 生产的饲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第十三条 饲料的包装应当符合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要求,便于储存、运输和使用。第十四条 饲料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并注明产品批准文号。
产品标签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组成、产品成份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与厂址、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
产品说明书应包括产品名称、饲用对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五条 销售饲料应当具有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并将饲料和有害物质分别陈列、贮存。第十六条 销售的饲料应当具有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饲料:
(一)未领取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
(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
(三)未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产品批准文号的;
(四)与产品标签或者使用说明书不符的;
(五)失效、变质的;
(六)掺杂、掺假的;
(七)国家明令淘汰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饲料。第十八条 经营、发布饲料广告,应当遵守有关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夸大饲料的效用。第十九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质量的监督管理,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 生产的饲料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省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收回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饲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领取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生产的饲料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销售无饲料产品批准文号饲料的,处以销售的饲料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饲料产业发展,鼓励研制、生产、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和不污染环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饲料产业,建立健全饲料科研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及时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第五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生产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审查合格证明;对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对申请设立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合格证明或者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第七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后,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第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料标准,对生产中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原料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记录至少保存1年,其他饲料的生产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产品留样时间应当与产品保质期相同。第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产品标签。产品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应当与产品标签上标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相一致。第十二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应当记载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等有关内容。产品销售记录至少保存1年。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饲料、饲料添加剂:
(一)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者无产品标签的;
(三)国家明令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以及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
(四)以非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五)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六)已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在储存过程中容易氧化酸败、结块和发霉,导致营养素损失和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除了叮咬和污染饲料外,温度和昆虫也会引起温度和湿度的升高。当温度为15℃时,昆虫对温度变化非常敏感。当温度低于5℃时,昆虫的繁殖非常缓慢甚至停止;当温度达到41℃或以上时,不易存在。昆虫繁殖的适宜温度为29℃左右,昆虫的生命周期为30天左右,繁殖速度快;一般来说,当发现害虫时,熏蒸可以用来消毒和杀死昆虫。
空气中的氧气会氧化脂肪,影响蛋白质的生物价值,破坏某些维生素,不仅影响营养,还会降低适口性。微生物、霉菌、细菌和酵母菌可能因环境变化而快速繁殖,降低原材料的利用率,也可能产生毒素并导致中毒。原料本身的性质,如细度、pH值、完整性、均匀性、含水量、成熟度等。通常,原料含水量低于13%会抑制大多数微生物的生长,低于10%会减少昆虫的产生。贮存设备、保温效果和贮存期都会影响饲料原料在贮存过程中的质量变化。管理包括害虫控制、通风、仓库周转、先进先出等。
饲料仓库应尽可能设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地势较高的地方。墙壁和地板应涂上水泥,以防止泄漏、老鼠和地面水分。做好屋面防水及周边排水。储存饲料前,应清洁储存仓库,如有可能,应关闭门窗进行熏蒸消毒。饲料应与地面和墙壁保持一定距离,并用塑料支架将地面与饲料隔开。雨天贮存饲料时,应及时关闭门窗,晴天应打开窗户通风。低温、低湿度和良好的通风条件有利于饲料的安全储存,并能防止饲料氧化和霉变。一般来说,饲料储藏室的相对湿度应低于60%,并保持良好的通风,以尽可能降低储藏室的温度。如果可能,可以安装干湿温度计来监测温度和湿度。相反,高温高湿不利于饲料储存。根据试验,当温度低于10℃时,霉菌生长繁殖缓慢,当温度高于30℃且湿度适宜时,霉菌繁殖迅速,进料中霉菌数量大幅度增加,导致进料霉变变质。
老鼠和昆虫不仅消耗饲料,造成额外的浪费,而且消耗氧气,产生二氧化碳和水,释放热量,导致饲料局部温升和湿度升高,导致饲料结块和发霉。老鼠还可以在墙壁和屋顶上挖洞,并将食物偷运出去。更重要的是,下雨时,雨水会从老鼠洞涌入储藏室,导致饲料潮湿发霉。因此,应使用灭鼠剂和捕鼠器杀死老鼠。如果在饲料中发现昆虫,应立即挑出昆虫饲料,用安全杀虫剂杀死昆虫,并在剩余饲料中添加防虫药物,以防止害虫再次发生。
饲料回潮的原因,主要是饲料所处的环境湿度太大,因此,饲料库要建在地势高燥处,加强饲料库的通风散湿,堆垛饲料时,地面放木棍等将饲料袋与地面隔离,尽量不靠墙壁堆垛饲料。经常检查库内饲料,发现回潮的饲料及时清理。必要时饲料库内可放些吸水防潮的白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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